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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6-05-09 10:40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京人社能发﹝2023﹞3号)文件精神,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区域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大师工作室”)是指以领军型高技能人才个人作为技能带头人,使其拥有工作团队和独立工作场所,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和技能革新等方面示范引领作用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大师工作室建设坚持区域功能定位,重点聚焦商务服务、金融、文化创意、高新技术四大重点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急需紧缺型行业(领域)。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大师工作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技能大师作为工作室领办人,应当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原则上应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职在聘。重点为享受市、区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在北京市级以上大赛中获奖选手、专家组长、教练组长、主教练等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以及掌握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中产生。经认定后的大师工作室不得随意变更领办人、申办单位和工作地址。

(二)所在单位的条件。朝阳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拥有相关职业、岗位技能人才梯队;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能够为大师工作室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建立了相应的大师工作室管理制度,能够保证工作室正常有效运行;愿意承担校企合作人才培养项目,或能够提供技能人才培养、技艺传承培训、技术交流推广等服务。

第五条 同一技能大师只能领办一个工作室,同一单位相同职业(工种)只能建立一个工作室。在本区拥有多个分厂、分公司的单位,每个分厂、分公司相同职业(工种)只能建立一个工作室。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大师工作室申报采取单位自荐或归口推荐的方式进行。单位自荐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报送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人力社保局),归口推荐的申报材料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所在单位材料报送区人力社保局,申报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朝阳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附件1)

(二)相关佐证材料。

1.法人登记证照;

2.领办人在职在聘的相关证明材料;

3.领办人身份证、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工作室职业技能人才梯队证明材料,包括技能人才总人数和各等级人才数量;

5.工作室所在单位关于技能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的政策制度;

6.工作室所在单位为工作室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的说明材料,以及为工作室提供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等必要工作条件的图片和材料;

7.能够保证工作室正常有效运行的相关工作室管理制度。

以上材料一式3份,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

第七条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办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在区人力社保局网站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后提出审批意见,退回申请材料;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社保局授予“北京市朝阳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领办人是大师工作室日常运行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带领团队成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引领技能研发。积极参与技术技能研发工作,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推动单位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总结提炼工作中的技术窍门、绝技绝活、创新成果并在企业行业中推广。

(二)实行名师带徒。推进完善本单位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体系,积极发挥自身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带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梯次发展。

(三)开展技艺交流。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法,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能交流活动;与职业院校开展共建工作,深化校企合作。

(四)发挥社会效益。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研讨、人才交流、研修培训活动,参与各类竞赛评判与指导,积极主动服务院校和社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

第九条 大师工作室实行两级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每年要与领办人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明确单位给予的支持和工作室的职责、任务、产出等,督促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及目标任务积极开展活动、规范日常运作。每年定期将工作室全年工作计划和运行成果,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强对大师工作室的动态管理和日常指导,并会同区财政局、第三方专业机构视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大师工作室的政策制定及建设统筹管理、组织评审、预决算编制、资金拨付等工作。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大师工作室材料初审、工作室运行日常监管和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大师工作室实行考核评估制度,已经认定的工作室,考核评估期限一般为2年。考核评估将对照大师工作室的职责任务、资助资金使用、配套资金投入、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指标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开考核评估结果。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原则上优秀等次不超过参评大师工作室数量的20%,具体考核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大师工作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工作室称号;涉及资金的,追回工作室当年所在资助周期内的全部区级补助资金:

(一)超过一年以上不开展工作的、不配合主管部门日常管理考核的、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

(二)考核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领办人因退休、离职、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

(四)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对成效特别突出的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将优先推荐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推荐大师工作室优秀成员进入全区高技能人才专家库,参与研修培训、教材研发等人才扶持项目。

第十四条 初次认定为大师工作室的,按照每个工作室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已经认定的大师工作室,经考核评估后,等次为优秀的,可按照每个工作室10万元的标准给予追加资助。

第十五条 大师工作室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工作室的设备设施的更新完善、技术技能创新研发、技能交流推广、人才培训等费用,涉及固定资产项目标准的,要按照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登记造册。所在单位应对资助资金、配套资金建立专门账目(科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以会计科目、辅助核算等方式在相关支出凭证中标明“xx大师工作室经费”,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应配套一定的资金,支持工作室正常开展工作,配套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区级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使用、配套资金情况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首席技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朝人社发﹝2014﹞7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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